日知录第10节

[清]顾炎武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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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到今,于是以五音正声,而谓之以诗从乐。以诗从乐非古也,世之失,得巳而为之也。汉书:“武帝举司纪相如等数十,造为诗赋,略论律吕,以八音之调,作十九章之歌。”夫曰“略论律吕,以八吕之调”,是以诗从乐也,代乐音皆然。安世中歌十七章,郊祀歌十九章,皆郊庙之正乐,如三百篇之颂。其诸诗,所谓赵、代、秦、楚之讴,如列国之风。十九章,司马相如等所作,略论律吕,以八音者也。赵、代、秦、楚之讴,则有协有否。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,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。乐府中如清商、清角之类,以声名其诗也。如小垂手、垂手之类,以舞名其诗也。以声名者必于声,以舞名者必于舞。至唐而舞亡矣,至宋而声亡矣,于是乎文章之传盛,而声音之用微,然徒诗而乐废矣。歌者为诗,者拊者吹者为器,而言之谓之乐。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,“八音于诗,立于礼,成于乐”是也,分诗与乐言之也。专举乐则诗在其中,“吾自卫反鲁然乐正,雅颂各得其所”是也,诗与乐言之也。乡饮酒:“礼工四瑟。”二瑟,二鼓瑟,则二歌也。”古琴瑟之用,皆与歌并奏,故有鼓瑟者,汉文帝使慎夫鼓瑟,自倚瑟而歌是也。亦有自鼓而自歌,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。若乃卫灵公听新声于濮,而使师延写之,则但有曲而无歌,此世徒琴之所由也。言诗者率以声音为末艺,知古入学自六艺始,孔子以游艺为学之成。之学好,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,遂使三代之音存于两京,两京之音存于六代,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绝艺。“七月流”,天文也。“相其阳”,地理也。“四矢反兮”,也。“两骖如舞”,御也。“止戈为武”,“皿虫为蛊”,书也。“千乘三去”,“亥,有二首六”,数也。古之时知之,而今遂为绝学。且曰:艺而已矣,知之无害也。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疏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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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斗与辰周礼司乐注:“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辰相,皆以阳律为之主,之。”是以师云:“掌六律六同,以阳怕。”黄钟,子之气也,十月建焉,而辰在星纪。吕,丑之气也,十二月建焉,而辰在玄枵。故奏黄钟,歌吕以祀天神。蔟,寅之气也,正月建焉,而辰在n訾。应钟、亥之气也,十月建焉,而辰在析木。故奏蔟,歌应钟,以祀地。如洗,辰之气也,三月建焉,而辰在梁。南吕,酉之气也,八月建焉,而辰在寿里。故奏姑洗,歌南吕以祀四望。蕤宾,午之气也,五月建焉,而辰在鹑首。林钟,未之气也,六月建焉,而辰在鹑。故奏蕤宾,歌函钟,以祭山川。仲吕,巳之气也。四月建焉,而辰在实沈。夷则,申之气也,七月建焉,而辰在鹑尾。故奏夷则,歌小吕。以享先妣。钟,卯之气也,二月建焉,而辰在降娄。无,戌之气也,九月建焉,而辰在。故奏无,歌钟,以享先祖。太玄经所谓:“斗振天而违天而退。”先王作乐,以象天地,其必有以之矣。

○凶声“凡建国,声,声,凶声,慢声。”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,所谓亢厉而微末,以象杀伐之气者也。注谓:“亡国之声,若桑间、濮。”此则声已该之矣。

○八音先王之制乐也,五行之气。夫可得而用也。故寓于金,寓于石。凫氏为钟,之至也。泗滨浮磬,也。土鼓,乐之始也。陶匏,祭之也。二者之音非以悦耳,存其质也。国“令州鸠曰:匏、竹利制。”又曰:“匏以宣之,瓦以赞之。”今之乐久无匏、土二间,而八音但有其六矣。熊氏谓:“匏音亡,而清廉忠敬者之多见。”吾有于其言。

○用有明,有国。明以阳燧取之于,近于天也,故卜与祭用之,国取之五行之木,近于也,故烹饪用之。古必取于木,而复有四时五行之。素问:黄帝言:“壮散气,少生气。”季少,贵其新者,少之义也,今切取之于石,其烈而,疾之多,年寿之减,有自矣。邵氏学史曰:“古有正之官。语曰:钻燧改。此政之者也。所谓光融天者于是乎在。周礼司ピ氏所掌及秋宋、卫、陈、郑所纪者,政皆在焉。今治之官犹夫古也,而独缺焉。饮知择而亨,以祭以养,谓之备可乎或曰:燎则有司矣。虽然,此之末也。”

○莅戮于社司寇:“军旅莅戮于社。”注:“社谓社主在军者也。”书甘誓:“用命赏于祖,用命戮于社。”孔字国云:“天子征,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,有功则赏祖主,示专也;用命奔北者,则戮之于社主。社主主杀。祖严社之义也。”记曰:“社所以神地之。”意古以社为主,若其司刑杀之柄者,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。而王奔之将亡,赦城中徒,授兵杀,饮其血曰:“有为新室者,社鬼记之。”宋襄公、季平子皆用于社,而亡曹之梦亦曰:“立于社官。”宰战栗之对,有自矣。

○邦朋士师掌士之八成,七曰为邦朋。太公对武王,民有十,而曰民有百里之誉,千里之,六也。又曰:“家害里,里害诸侯,诸侯害天。”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。世衰微,王纲驰于,而私植于,故箕子之陈洪范,必皇建其有极,而庶民朋比德。易泰之九二曰:“朋亡。”涣之六四曰:“涣其群,元吉。”庄子:“文王寓政于臧丈,而列士植散群。”荀悦论曰:“言论者计薄厚而辞,选举者度疏而举笔,苴盈于门,聘问路,书记繁于公文,私务众于官事。”世之弊也,古今同之,可为太息者此也。

○王公六职之“坐而论,谓之王公。”王亦为六职之也,未有无事而为君者,故曰天子位。

○奠挚见于君士冠,士之嫡子继者也,故得奠挚见于君。

○主“主爵弁,裳,缁施。”注:“主,婿也。婿为主。”“主筵于户西。”注:“主,女也。”之礼,自夫家而行,故婿称主;至于家,则女又当为主,故嫌同辞也。女为主,则婿当为宾,故曰:“宾东面答拜。”注:“宾,婿也。对女之辞也。至于宾从,则其文而直称曰“婿”。婿者,对之辞也。曰主、曰宾、曰婿,而三异其称,可以见礼时为,而义之由矣。

○辞无腆无“归之终始也。”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,故辞无腆无。告之以直信,曰先之礼而已。所以立生民之本,而为嗣续之基,故以心为主,而尚乎文辞也,非徒以德而已。

○某子受酬乡饮酒礼:“某子受酬。”注:“某者,众宾姓也。”乡礼:“某酬某子。”注:“某子者,氏也。”古男子无称姓者,从乡礼注为得。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、子子之类。

○辩乡饮酒礼、乡礼其于旅酬皆言“辩”,注云:“辩众宾之在者。”此辩非“辩察”之辩,古字辩与“遍”通。经文言辩者非。燕礼注:“今文辩皆作遍”是也。曲礼”主延客,食,然辩ゾ。”则:“子师辩告诸名。”“宰辩告诸男名。”玉藻:“先饭,辩饮而俟。”乐记:“其治辩者其礼。”左传定公八年:“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。”史记礼书:“瑞应辩至。”

○须臾“寡君有腆之酒,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,使某也以请。”古者乐逾辰,燕移漏,故称须臾,言敢久也。记曰:“饮酒之节,朝废朝,莫废夕。”而书酒诰之篇曰:“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,小民经德秉哲。”“越在外,侯甸男卫帮伯;越在,百僚庶尹,惟亚惟宗工;越百姓里居,罔敢湎于酒,敢,亦暇。”是岂待初筵之规,三爵之制,而得醉哉。

○飧致聘礼:“管为客,三沐、五,飧致,宾拜,沐而食之。”即孟子所谓“廪继粟,庖以君命将之”,恐劳宾也。

○三年之丧今三年之丧,有于古者三事。礼记三年问曰:“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。”檀弓曰:“祥而缟,是月礻覃,徙月乐。”王肃云:“是祥之月而礻覃,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。”又曰:“鲁有朝祥而莫歌者,子路笑之。夫子曰:由,尔责于终无已夫,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。子路,夫子曰:又多乎哉,逾月则其善也。”丧小记曰:“再期之丧三年也。”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:“三年之丧,实以二十五月。”孔字国书传太甲篇云:“汤以元年十月崩,至此二十六月,三年阕。”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,其月余数,为二十五月。

中月而礻覃,则月为二十六月。月礻覃祭,为二十七月。与王肃异。按三年问曰:至以期断,是何也曰:天地则已易矣,四时则已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莫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然则何以三年也曰:加隆焉尔也。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。”今从郑氏之说,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。仪礼丧篇曰:“疏衰掌,齐牡,冠布缨,削杖,布带,疏屦,期者,在为。”传曰:“何以期也屈也,至尊在,其私尊也。”礼记杂记篇曰:“期之丧十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礻覃。”注云:“此谓在为也。”丧记曰:“期,终丧,饮酒。

在,为,为。”又曰:“期居庐,终丧御于者,在,为,为。”丧四制曰:“资于事以事,而同。天无二,土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治之也,故在为齐衰期者,见无二尊也。”丧传曰:“曰:“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。”今从武之制,亦三年之,其于古,二也。

篇又曰:“屦者,为舅姑。”传曰:“何以期也从也。”檀弓篇曰:“南宫舀之之姑之丧,夫子诲之ヮ,曰:尔毋从从尔,尔毋扈扈尔。盖榛以为笄,尺而总八寸。”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。丧小记曰:“为夫与子稽颡,其余则否。”今从唐之制,为舅姑亦三年。其于古,三也。皆儒所敢议,非但因循国制,亦畏宰短丧之讥。

若乃月虽多,而衰戚之至焉,则如古远矣。古以祥为丧之终,中月而礻覃则在除。故丧四制言祥之,鼓素琴,示民有终也。檀弓言孔子既祥五,弹琴而成声,十而成笙歌。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。又曰:“祥而外无哭者,礻覃而无哭者,乐作矣故也。”自鲁有朝祥而暮歌者,子路笑之,孔子言:“逾月则其善。”而孟献子礻覃县而乐,孔子曰:“献子加于等矣。”于是自礻覃而,乃谓之终丧。

王肃据三年问“二十五月而毕”,檀弓“祥而缟,是月礻覃,徙月乐”之文,谓为二十五月。郑玄据问“中月而礻覃”之文,谓为二十七月。孝经援神契曰:“丧三年,以期增倍,五五二十五月,义断仁,示民有终。”故汉之制,谓之五五。堂邑令费凤碑曰“菲五五,衰杖其未除”,巴郡太守樊碑曰“遭离忧,五五断仁”是也。为斩衰三年,为齐衰三年,此从子制子也。

在为齐衰杖期,此从夫制之也。家无二尊,而子得自专,所谓夫为纲,为子纲。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,而息纷纭之说矣。在为,虽降为期,而心丧之实未尝三年也。传曰:“必三年然娶,达子之志也。”假令娶于三年之,将使为之子者何以见,何乎理有所可也。抑其子之于期,而申其娶于三年。圣所以损益百世而可改者,矣。

檀弓篇:“伯鱼之,期而犹哭,夫子闻之,曰:谁与哭者门曰:鲤也。夫子曰:嘻,其甚也伯鱼闻之,遂除之。”此自在为之制当然,疏以为者非。丧小记曰:“庶子在之室,则为其礻覃。”山陆氏曰:“在之室,为未娶者也。并礻覃祭举,厌也。”唐时武、韦二皆发乘夫,除三纲,,以申尊之义。

元元年十二月壬寅,天表,请在为齐衰三年;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,皇表请天士庶为三年,其意也。彼且匹二圣于天皇,陪南郊以亚献,而况区区之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,敕:“周公制礼,历代刊。子夏为传,孔门所受。格条之,有在为齐衰三年。此有为而为,非尊厌之义。与其改作,如师古,诸纪宜依丧旧文,可谓简而当矣。”奈何信笃,朝令夕更。

至二十四年。从韦纟舀之言,加舅舅之。天六载,又令终三年之。而太和、开成之世,遂使附马为公主斩衰三年。礼之沦有由矣。自古以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,必有其渐。天在为齐衰三年之请,其意在乎临朝也。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,赦天外五品以务加邑号等,无者听授其女,而安乐公主立为皇太女,遂鸩于中宗矣。

金世宗定八年二月甲午朔,制子为改嫁丧三年。洪武七年,虽定为斩衰三年之制,而孝慈皇之丧,次年正旦,皇太子、王、附马俱,则尊厌之礼未尝用也。惟夫二十七月之听乐,昏嫁,卦举,官,此所谓心丧,固百世可改矣。丧小记曰:“祖卒,而为祖者,三年。”郑氏曰:“祖在,则其在为也。

此祖之丧,厌于祖者也。”事舅姑如事,而止于期,贰斩也,然而心丧则未尝三年矣,故曰:“与更三年丧去。”吴幼清制考详序曰:“凡丧礼,制为斩、齐、功、缌者,其文也;饮酒,者,其实也。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,是为文之称;徒而无其实,则与等尔。虽而有其实者,谓之心丧。

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。制之文有杀而有隆,古之也。愚尝谓制当以周公之礼为正,世有所增改者,皆溺乎其文,昧乎其实,而究古制礼之意者也。为齐衰三年,而在为杖期,岂薄于期开,盖以夫为既除,则子为亦除,家无二尊也。子虽除,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,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,实固未尝杀也。

女子子在室为斩,既嫁则为夫斩,而为期,盖子曰之所天者之所天者夫,嫁而移所天于夫,则降其贰听者,贰天也。降己之而期,为夫之亦期,期夫未除巳除则居丧之实如其夫,是舅姑之期而实三年也,岂必从夫斩而为三年哉。丧有以恩者,有以义者,有以名者,有以义者,有以名者。

恩者,子为之类是也。义者,为舅姑之类是也。名者,为从从子之之类是也。从名以,从子之名以,兄可名以,其无者,推而远之也。然兄,己之有娣姒家老幼俱有,己虽无,必华靡于其躬,宴乐于其室,如无也。同爨且缌,朋友尚加,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,奚独于兄嫂之丧,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乎古制礼之意必有在,而未易以识窥也。

夫实之无所隆者,仁之至;文之有所或杀者,义之。古制礼之意盖如此。在为三年,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,为嫂有,为亦有,意加厚于古,而知古者子之为之为舅姑、叔之于嫂未尝薄也。愚故曰:此皆溺乎其文,昧乎其实,而究古制礼之意者也。古所勉者,丧之实也,自于己者也;世所加者,丧之文也,表者也。

诚伪之相去何如哉。”

○继如线,以也。慈,以贵之命民。然于其同矣。问曰:“,则为继,则为其。为其,则为继。”郑氏注曰:“虽外,亦无二统。”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,非圣莫能制之,此类是矣。

○为所者之祖之子若子此因为而推言之,所者有七等之,皆当如礼而为之也。所之祖,之曾祖也。之祖也。也。之外祖也。因而及,故连言之,取文也。昆之世叔也。昆之子,之从也。若,及也。若子之从之子也。正义谓“之昆之昆之子”者非。

○女子子在室为郑氏注言:“在室者,关巳许嫁。关,该也。谓许嫁而未行,遭之丧,亦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。”则曰:“有故二十三年而嫁。”曾子问:孔子曰“女有,而女之,则女反”是也。

○慈者何也子幼而,养于妾,卒,为之三年,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。然而必待命者,此又先王严敢自专其报之义也。命妾曰:“女以为子。”谓怜其无之如子之育之,非立之以为妾也。丧小记以为为慈,则未可信也。礼记曾子问篇:“子游问曰:丧慈,礼与孔子曰:非礼也。古者男子外有傅,有慈。君命所使子也,何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,有慈良,及其也,公弗也,丧之。有司以闻,曰:古之礼,慈。今也君为之,是逆古之礼而国法也。若终行之,则有司将书之以遗世,无乃可乎公曰: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,吾弗忍也。遂练冠以丧慈。”丧慈,自鲁公始也。然但练冠以居,则异于如者矣,而孔子以为非礼。南史司马筠传:梁天监七年,安成国太妃陈氏薨,诏礼官议皇太子慈。筠引郑玄说:“止在夫,宜施之皇子。”武帝以为然,曰:“礼言慈有三条:则妾子无,使妾之无子者养子,命为子以三年,丧齐衰章所言慈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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